一、溶剂型涂料征收消费税政策
国家环保部、财政部及税务总局计划通过消费税对我国涂料与涂装行业VOC进行控制与治理。与国家环保部、财政部及税务总局进行沟通并编写相关材料以反映行业诉求,最终对涂料征收消费税政策的制订情况是:没有对所有溶剂型涂料征收消费税,高固体分涂料获得豁免。根据财政部最新一次征求意见稿,征税对象为涂料生产企业,消费税税率已经确定为4%(按出厂价计算),涂装VOC含量在420g/L以上的统一按照这个税率征收。此外,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研究制定具体征税方案,包括对贴牌加工与涂料分装等情况的征收办法。
二、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方案的制定
国家环保部与财政部共同进行VOC排污收费试点,包括石化炼油、包装印刷、工业涂装三个行业。工业涂装涉及工业生产企业或经营者在生产或维修工业制品过程中进行的涂装过程。在得知此情况后,中国涂料工业协会建议在汽车、集装箱、家具、船舶、卷材等重点领域设立起征点,以鼓励环境友好型涂料的应用,此后起征点被改为激励政策(按80%比例计征)。此外,作为重要收费依据,VOC定义一直备受多方关注。此方案中暂列的定义为在101325Pa标准大气压下,初沸点小于或等于260℃,以气态分子的形态排放到空气中的所有有机化合物(不包括甲烷)。我国VOC定义繁多,为相关政策制定与执行增添了障碍,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国家环保部已经着手统一我国VOC定义。此试点方案VOC定义有可能变更为统一后的定义。
对于排污收费所得资金,将设立环保基金用于鼓励环保治理。其中,包括水性木器涂料环保领跑者制定。已经确定将对购买环保领跑者水性木器涂料的“涂装企业”(木器家具制造企业)进行补贴,补贴强度计划为售价的一定比例。该补贴款项将来源于国家征收的“VOC排污费”,并由财政部负责管理,环保部负责支配,由地方负责发放,中国涂料工业协会今后将作为项目参与单位介入此项工作。
三、国家环保公益项目《建筑类涂料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及管控途径研究》
中国涂料工业协会配合北京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与国家环保部规划院等单位成功申请到2014年国家环保公益项目《建筑类涂料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及管控途径研究》,涉及领域将包括建筑内外墙涂料、地坪涂料、防水涂料、防火涂料等,项目情况如下:
项目目标:掌握国内在用建筑类涂料的类型及使用情况,建立含挥发性有机物产品VOC含量检测分析方法,确定各类建筑类涂料VOC含量限值,编制建筑类涂料VOC含量标准和污染防治技术指南,优化和制定建筑类涂料环境标志产品标准,提出各类建筑类涂料管控制度,从产品使用的角度引导行业VOC治理理念和技术的提升,为我国开展其他类型含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管控提供借鉴。
项目主要研究内容:(1)开展国内在用建筑类涂料类型及使用情况的行业调研和市场调研,掌握不同类型建筑类涂料的污染特征;(2)建立VOC含量检测分析方法,对国内在用主要类型的建筑类涂料组织实施VOC含量检测分析;(3)筛选适合我国管理水平的VOC污染防治技术,编制建筑类涂料VOC污染防治技术指南;(4)结合国内含建筑类涂料生产工艺和技术现状评估,确定各类建筑类涂料VOC含量限值,编制建筑类涂料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标准,制定和修订建筑类涂料环境标志产品标准;(5)调研国外在含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和标准,提出各类建筑类涂料挥发性有机物管控制度。
四、表面涂装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
与国家公益项目《工业涂装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特征及防治对策研究》相互配合,国家环保部正在着手制定涂装等领域的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方案目标为,通过此次整治,解决我国表面涂装VOC污染控制技术与装备落后、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低下、环境管理和监测能力建设滞后、部分区域VOC污染严重等突出问题。基本完成汽车制造与维修、家具制造等重点行业的VOC污染整治,全面完成一批VOC治理项目,摸清表面涂装VOC排放状况,建立健全表面涂装VOC排放控制体系,VOC排放总量进一步下降,区域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各地方环保部门应根据本方案的工作目标,针对辖区内所有存在表面涂装工序的企业,重点包括汽车制造与维修、家具制造等行业制定各辖区内的表面涂装VOC减排实施方案。突出重点,分阶段完成表面涂装VOC污染整治任务,建立健全表面涂装VOC监控体系,确保VOC高效净化,有效推进减排。
受此影响,各地方环保部门被给予更大的责任与权力处理辖区内的表面涂装VOC,将对涂装企业产生较大环保压力。政策制定部委已经注意到,在产业链中涂料生产企业相对涂装企业处于弱势,故对涂料生产企业的环保要求难以传导至下游涂装行业。采用严管涂装行业的政策手段使环保压力传递至涂料生产企业,倒逼涂料产品向环境友好型产品转型,已经成为相关政策制定部委的共识。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征求意见
2014年9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印发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重点内容包括: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制定涂料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质量标准,明确环保要求。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工业涂装企业应当建立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和去向及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台账。
工业涂装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国家通过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购买、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布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
国务院贸易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制定加工贸易禁止或者限制类商品目录,国务院财政、税收主管部门制定消费税、资源税和出口退税政策时,应当考虑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所列商品在生产加工或者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大气环境影响。
六、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14年版)
作为《国家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的影响力进一步提高,例如已经写入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各部委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都将其作为环保方面的重要政策依据。
2014年版中,新加入三个高污染、高环境风险涂料产品:高VOC低固含UV固化涂料、含沥青的船底防污涂料、含苯乙烯的不饱和聚酯涂料。
七、发改委《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征求意见
11月4日发改委发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公开征求意见稿。根据中国涂料工业协会之前的意见,鼓励类加入“高性能涂料,高固体份、无溶剂涂料,水性工业涂料及配套水性树脂生产”。